DB11/T 668-2009《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务经营规范》是北京市地方标准,自2009年发布实施以来,对规范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务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代理、货运辅助业务(包括货运站场经营、仓储服务、货物装卸、货运信息咨询等)的经营者。
标准明确,从事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其中,货运代理经营者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信息设备;货运站场经营者需有与站场规模相适应的场地、仓储设施、装卸设备及消防、安全设施;仓储服务经营者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仓库设施和防潮、防鼠、防虫等条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务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可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经营者违反本标准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该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北京市道路货运代理及货运辅助业务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议经营者:一是对照标准自查整改,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合规意识;三是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业务过程可追溯;四是主动接受监管,配合行业统计。
DB11/T 668-2009为货运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广大经营者应严格遵循,共同促进道路货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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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23:26:50